超出宅基地的确权面积的偏房属于历史遗留建筑还是违章建筑?
超出宅基地的确权面积的偏房属于历史遗留建筑还是违章建筑?
时间:2024-07-03阅读  次

有粉丝朋友问超出宅基地的确权面积的偏房属于历史遗留建筑还是违章建筑?下面通过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来解答。

   案件详情  

老王及老伴居住在临城的农村,育有两个孩子,平常绝大部分的收入来源都是依靠种地为生,家里有一块祖传的宅基地,面积约为220平方米,当年为了堆放农具和一些杂物,便在主房屋旁边建了一个偏房,具体的建造时间是在1999年,一直使用至今。

后来这些年,家里的小孩子逐渐长大了,相继结婚搬出去住了,加上自己的年纪增大身体大不如前,因此干的活儿也少了很多,房间渐渐的都多了起来,再说这些年,条件大为改善,村里面经常有人开车回来探亲什么的,村庄范围内,停车位渐渐紧张起来,特别是逢年过节的时候。

同时老王家里的位置,已经渐渐的由纯农村范围,发展成为城乡结合部,对于环境的要求也在提高,老王的偏房也由村民自助建造变成了可能涉嫌“违章建筑”,而6月某一天被突然强制拆除了,室内物品也被强制拿走了。

尽管之前多次听说有进行乡村环境整治的传闻,但是对于实施的范围、步骤、还有法律程序等等,老俩口也是一无所知,面临这样的情形,只能求助律师代理。

   案件承办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以后,拆迁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的确存在两个非常突出的矛盾,一个是在充分保障村民土地承包权和免费且长期使用宅基地的前提之下,新增的建房用地是否存在超占的情形?作为法制政府的应有之义,在做出强制措施的时候,是否应当履行公告、听证或者是接受被执行人的异议、复议、起诉的权利呢?最后,新增房屋是否都属于公民财产权应当保护的范畴?

   案件成果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是非常严谨的,在本案当中,其实上至少存在三重以上的法律关系,首先涉案的房屋,是房屋建造行为违法,还是说占地的状态违法?两个界限在哪里呢?

前者是说,这块地可以盖房,但是你盖的不对。而后者的意思是,这块地根本就不应该盖房,只能用作别的用途。其次,在本案中,涉案的强拆行为,应该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还是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的情形呢?

前者的基本原则是先司法裁决之后再由政府进行执行,而后者则需要由土地行政部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完毕之后再责令交出土地,并由法院进行执行。

最后的就是进行村容村貌的整治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还是房屋应当属于《物权法》(现已经纳入到《民法典》的范畴)保护的范畴?

而实际上,本案经过法院的裁判结果,已经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结论性的回答,法院认定,原告的占用土地及建造房屋的行为属于持续性的状态,不论时间长短均不能作为合法的依据,而被告镇政府未能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于原告房屋的必要损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对于“村容村貌”治理的决策,属于政府行政的范畴,涉及到合理性审查,不属于法律司法裁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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