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杭州市村民房屋拆迁确认强拆违法胜诉案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杭州市村民房屋拆迁确认强拆违法胜诉案
时间:2024-05-24阅读  次

基本案情:任先生为浙江省杭州市某村村民,其房屋地理位置优越,遂翻建为食品公司,经营良好。然而,公司所在地块被征收,补偿低,任先生拒签协议。后来,国土局与城管局分别下发《违法用地改正通知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责令任先生拆除。但任先生未采取行动,城管局遂于4月24日强行拆除任先生的食品公司房屋。任先生愤怒,委托京云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局强制拆除任先生户房屋(共计建筑面积910.6平方米)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城管局主张:

一、被答辩人违法建设确凿。被答辩人房屋占地应143平方米,但现场测绘显示其主房周边额外占地73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达910.6平方米。

答辩人强拆行为合法。鉴于已阐明被答辩人违法建设事实,答辩人对其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合法合理,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区城管局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一、关于被告是否具备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告未经涉案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属于超越职权。

二、被告的拆除行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从强制拆除行为的前置行政程序看,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作出的215067号《违法用地改正通知书》,及被告作出的002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均经有权机关复议确认违法,所以被告后续依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强制拆除也缺乏依据。

三、关于被告拆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被告在施行强制拆除措施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定程序,系程序违法。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城管局对任先生户号主房周边建筑面积为910.6平方米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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