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撤销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胜诉案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撤销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胜诉案
时间:2024-07-22阅读  次

基本案情:罗先生与第三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在福建省南平市某地承租了建筑面积约500平米的彩钢瓦钢构厂房,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后来,街道办认定罗先生租赁的厂房为违法建筑,并将罗先生的违法建设的案件移送至市管理局。市管理局经审批后,2020年3月8日,市管理局向罗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他在2020年3月14日前自行拆除房屋。

罗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了解详细案情后,针对市管理局作出的《决定书》的违法之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庭审中,市管理局答辩称,一、原告违法事实存在。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四、本案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原告使用的场所和空地,系租赁所得,原告在租用空地上在违法搭建房屋厂房等,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行为,与原告所称农村生活保障用地,与所谓的生产生活用法根本没有任何关系。被告行政相对的仅为原告违法建设行为,与租赁的土地征地补偿行为无关。原告租赁空地进行违建,目的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他经营使用,并非所谓的生产生活居住用房。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以原告违法建设涉案房屋为由认定其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无论从第三人陈述,亦或者证人陈述,无法直接证明涉案1000平方米均系原告建设,被告在未进一步查明违法建设行为及相对人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8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为合法行政相对人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应不与采纳。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判决书

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非被告职责权限范围。被告仅作为隧道项目的实施主体,与镇政府合作,未制作或保存原告所申请的信息。被告已告知原告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非被告职责权限范围。被告仅作为隧道项目的实施主体,与镇政府合作,未制作或保存原告所申请的信息。被告已告知原告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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