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代理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福建福州撤销拆除通知书胜诉案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福建福州撤销拆除通知书胜诉案
时间:2024-07-22阅读  次

基本案情:王女士为福建福州村民,因镇政府称她家为违建并限期拆除而困惑。她表示,房屋是合法继承的,原为旧仓库,母亲购于村委会,并持有土地证。她不解为何仅凭航拍图就被判定为违建。为此,她委托律师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拆除通知。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第一,据调查显示,王女士房屋并未通过任何审批手续,亦没有在建设后进行任何物权登记,故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王女士对该处违法建筑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第二,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镇政府有权对辖区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做出处置,镇政府有权决定限期拆除,程序合法。

京云律师指出:首先,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协议书》、收款收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是通过合法继承手续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王女士与案涉房屋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其系本案适格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对案涉房屋之建设是否经过土地、建设部门审批进行了调查,亦无法证明限期拆除公告的作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故限期拆除公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结果: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

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镇政府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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