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祝先生在云南大理某镇建有钢架大棚,因未获规划许可被县住建局处罚,要求罚款并拆除。祝先生收到通知后未提出复议或诉讼。次年7月,住建局计划拆除,原来马先生才是大棚合法所有人,遂于7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然而,7月20日住建局仍实施拆除。马先生随后委托京云律师处理此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马先生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县城乡建设局辩称,本案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涉案的房屋是由案外人祝某某建盖,答辩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相关利益。答辩人强制拆除行为是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祝某某生效,祝某某一直没有履行处罚义务,答辩人采取强制执行,依法向某某送达了《行政强制事先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公告》,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相关规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强制拆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只有拒签的记录,没有相关的影视记录,笔录中没有显示房屋建盖具体时间,谁出资建盖,故不能认定房屋是祝某某建盖。现场检查笔录也是拒签的记录,且只是对祝某某,没有照片、影视等记录,不符合相关规定。总之,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是祝某某建盖,处罚过程也看出调查事实不清,对案外人进行了处罚。被告县住建局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同时,被告在未进行听证、告知等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拆除,损害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县住建局强拆马先生大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县住建局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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